温水许〔2017〕37号
交通运输部东海航海保障中心温州航标处:
你单位《关于补办临河建设码头审批手续的函》(东海温标〔2017〕65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沪海计划〔2014〕401号)及码头初步设计文件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工作船码头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码头工程位于瓯江南岸江滨东路防洪堤段东海救助码头下游,建浮动码头1座,码头平台采用2艘42×10米钢制趸船,并建2座钢引桥和4根钢撑杆。码头平面、立面布置图详见附件。
二、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编制完善的防汛预案,落实专人负责防汛和应急抢险工作,确保防洪安全,并服从防洪堤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三、码头工程共占用水域1214.75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461605.00元。
四、工程建设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同意。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8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