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水许〔2017〕38号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加洲路市政工程涉河建设的报告》、《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加洲路市政工程(瓯江路-学院东路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道路工程平面设计图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加洲路市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符合《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及《关于温州市中心区北片商务区河道规划报告的审查意见》(温水政发〔2012〕307号)的要求,同意工程建设占用原杨府山二村河部分水域,具体范围及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共占用水域1027.24m2,因滨江商务区内水域占补总体平衡,免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清除。
四、工程建设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加洲路市政工程占用水域范围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7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