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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滨江商务区加洲路市政工程占用水域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0-19 11:34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7〕38号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加洲路市政工程涉河建设的报告》、《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加洲路市政工程(瓯江路-学院东路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道路工程平面设计图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加洲路市政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符合《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及《关于温州市中心区北片商务区河道规划报告的审查意见》(温水政发〔2012〕307号)的要求,同意工程建设占用原杨府山二村河部分水域,具体范围及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共占用水域1027.24m2,因滨江商务区内水域占补总体平衡,免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清除。

四、工程建设涉及其他管理事项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附件:加洲路市政工程占用水域范围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0月17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