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苍南港区舥艚作业区崇家岙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2-14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7〕56号

  

苍南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苍南港区舥艚作业区崇家岙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苍临开〔2017〕8号)、《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苍南港区舥艚作业区崇家岙码头一期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苍发改投〔2016〕4号)、《苍南港区舥艚作业区崇家岙码头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鳌江口外南侧苍南县炎亭镇,崇家岙至平阳咀段岸线的西端,与电厂码头隔岸相望。本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4个2千吨级通用泊位(3#、4#泊位水工结构按可靠泊5千吨级船舶设计),设计年吞吐量170万吨,码头平台总长410m、宽20m,引桥3座,长80m、宽12m,护岸长度957.2m(含临时护岸长度447.2m),码头后方配套作业场地面积约12万m2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为16.27hm2,均为永久占地,其中,工程占用陆域面积为12.00hm2,占用海域面积为4.27hm2。工程建设总工期24个月,2017年12月开工,2019年12月完工。工程估算总投资4102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3213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12.00hm2(不包括占用海域面积4.27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142460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对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7.23万m³,其中土方87万m3、钻渣0.23万m3。开挖土方均为工程水域疏浚清淤的淤泥质土方,土质较差,和钻渣一起作为弃方处理,全部运至江南海涂围垦区消纳。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70.63万m3,其中表土0.43万m3、土方5.20万m3、石方65万m3;土石方填筑全部来源于码头后方待建的疏港公路和开山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另行编报)。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23.57hm2,包括项目建设区16.27hm²,直接影响区7.30hm²。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苍南临港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至方案设计水平年2020年,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拦渣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2%,林草覆盖率达到17%。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三个区:Ⅰ区为陆域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15.49hm²;Ⅱ区为海域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8.08hm²;Ⅲ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0.36hm²。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应将本方案中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工程措施:雨水排水工程*,表土回填*。植物措施:景观绿化*。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砂池。

Ⅱ区,工程措施:钻渣外运,雨水排水工程*。

Ⅲ区,临时措施:梯形填土草袋挡墙。

(以上带*为主体设计中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92.57万元,新增水保投资52.75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为119956m2,应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95964.8元。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苍南县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督管。水土保持验收纳入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时应递交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相关材料。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鉴于码头工程的土石方填筑全部来源于疏港公路和开山工程,而本水土保持方案未含码头后方疏港公路和开山工程,作为码头工程的前期场平工程,你单位应尽快开展场平设计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确保与本工程的施工时序相衔接。

十四、本工程水域泥沙回淤强度大,须定期清淤,应明确清淤方式、清淤土方消纳场所,严禁乱挖乱弃,落实水土保持防护工作,并将定期清淤方案报苍南县水利局备案。

十五、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14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