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德嘉木业有限公司500吨级货运码头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12-05 09:23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7〕52号

 

德嘉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要求对德嘉木业有限公司500吨级货运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2〕249号、《关于同意德嘉木业有限公司500吨级专用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选址意见的函》(温港航〔2012〕174号)、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审批会议纪要〔2013〕39号以及委托浙江水院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德嘉木业有限公司500吨级货运码头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等材料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鹿城区农林水利局、永嘉县水利局的初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德嘉木业有限公司500吨级货运码头工程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码头位于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村瓯江中游西侧,采用双层高桩梁板式结构,码头平台尺寸为66m×18m,码头面高程为6.30m。码头平台与后方陆域通过1座引桥连接,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引桥长度为21.03m~27.93m,引桥宽度为10m。平立面布置图等详见附件。

二、规划中的瓯江南岸沙头段堤防拟建高程为6.8m,码头栈桥与堤防交叉处高程为6.5~6.6m左右,你公司应按照《评价报告》落实补偿措施,调整码头及引桥与堤防的衔接结构,具体如下:

1、码头栈桥与沙头段堤防应采用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栈桥与堤防衔接部位高程按6.80m控制,与防洪堤设计高程一致。

2、你公司应确保码头平行岸段及上下游各5m(共66m+10m)堤防与码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你公司应主动与堤防建设业主沟通,合理组织施工时序,无条件配合做好与上下游堤防工程的衔接工作。

三、你公司须服从堤防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编制度汛方案和防台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应急物资,落实专人负责度汛和应急抢险工作,确保防汛抢险通道的畅通和防汛防台安全。

四、工程占用重要水域1463.05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380元/平方米,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555959元。码头及栈桥占用的水域保持国有河流水域性质不变,今后河道建设和管理需要,码头及栈桥应无条件拆除。

五、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码头工程如有变更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地损坏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公司须及时予以修复。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七、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尽量缩短工程下部结构在汛期的施工工期,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码头运行期间,不得损坏堤防等水利设施,木材堆场和仓库等建、构筑物设置应位于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如码头前沿瓯江河床需要疏浚,应对疏浚的规模、范围及疏浚可能对周边水利工程设施影响进行论证分析,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以确保安全。

九、工程建设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应报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附件:     附件1:总平面布置图.pdf

               附件2:码头断面图.pdf 

               附件3:码头正立面图.pdf   

               附件4:码头及引桥桩位图.pdf

               附件5:补偿措施断面布置图.pdf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1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