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浦东片区L-1地块占用国有河流(补办)的批复
温水许〔2017〕2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要求补办浦东片区L-1地块占用河道手续的报告》、鹿城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39号)、温鹿土储函〔2017〕3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负责的浦东片区L-1地块填占该区域水域符合市区防洪规划和河道规划蓝线,同意占用水域建设方案,并补办审批手续。
二、本工程共占用国有河流水域537.12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402840元。
三、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6月27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