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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划龙河沿岸景观工程(上田小区北段)-桥梁工程桥梁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6-28 14: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网 字号:[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划龙河沿岸景观工程(上田小区北段)-桥梁工程桥梁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温水许〔2017〕24号

温州市公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划龙河沿岸景观工程(上田小区北段)-桥梁工程桥梁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含防洪影响评价)、立项文件(温市计基〔2001〕532号)、《温州市划龙河沿岸景观工程(上田小区北段)-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等材料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划龙河沿岸景观工程(上田小区北段)-桥梁工程的桥梁涉河建设方案。桥采用三跨8m+8m+8mH型钢连续梁结构,宽3.5m,梁底最低标高为4.72m(1985国家高程基准),其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

二、桥梁建设占用水域1.00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330元。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7年6月2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