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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7-07-30 16:13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本站7月28日讯】7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0号公告,《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已于2017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国内第一个省级层面河长制专项立法,标志着我省河长制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河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河长制工作机构及各级河长的工作职责,指出我省建立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村级五级河长体系。跨设区的市重点水域应当设立省级河长,各水域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应当分级分段设立市级、县级、乡级、村级河长,各级河长名单应向社会公布。据省治水办(河长办)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共有约4万条河流及湖泊设立了57533名河长。

  《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我省进一步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促进综合治水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来源:浙江水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