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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蒲州(东)片区市政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1-17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3号

 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蒲州(东)片区市政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瓯发改审〔2017〕87号,2017-330300-48-01-063647-000)、工程区域平面图等材料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负责的温州市滨江商务区蒲州(东)片区市政道路工程填占蒲州支河部分水域符合市区防洪规划和河道规划蓝线,同意占用水域建设方案,占用水域位置图详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占用水域面积866.32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按照330元/m2标准,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285885.6元。

三、回填处南侧驳坎由你单位负责实施,做好与周围驳坎的衔接工作。

四、施工中造成水利设施不可避免的损毁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等,应及时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月17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