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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在全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5 15: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网 字号:[ ]

各县(市、区)水利局、市级各功能区水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2〕104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温发改信用〔2014〕10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现对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温州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推行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投标人在参加温州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投标时,须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信用报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

  2、出具“企业信用报告”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已经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已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4、“企业信用报告”在有效期内。

  三、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并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合理约定最低信用等级要求。投标人未按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信用报告”,或企业信用等级低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载明的最低信用等级的,作资格预审未通过或无效标处理。

  四、服务类、货物采购类项目和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同时,应在评标办法中体现企业信用等级优劣情况。

  五、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对“企业信用报告”评分时,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相应分值。其中,对于服务类、货物采购类项目,企业信用等级得分最高不宜超过2分;对于施工类招标项目,采用技术评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时,企业信用等级得分最高不宜超过2分;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时,企业信用等级得分最高不宜超过1分。

  六、本通知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