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水许〔2018〕5号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同意温州市吕家岸G-33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涉河审批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2016〕54号)、水域开挖承诺书、工程平面图等材料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负责的温州市吕家岸G-33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项目填占肆桥河南岸水域面积368.5m2,符合市区防洪规划和河道规划蓝线,同意涉河建设方案。你单位须按承诺于2019年底前完成开挖肆桥河北岸水域面积368.5m2,水域占补平衡布置图详见附件,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施工中造成河道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及时清除涉河废弃物。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等,应及时报我局批准。
三、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四、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6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