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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东向延伸二期及防洪堤建设工程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1-30 09:13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6号

  

永嘉县瓯北东片开发建设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东向延伸二期及防洪堤建设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的请示》、项目立项文件(永发改审〔2017〕207号,项目编码2016-330324-76-01-024273-000)及委托浙江四维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东向延伸二期及防洪堤建设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永嘉县水利局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本工程呈南北走向,南起瓯北大桥,北接104国道,道路规划全长约2.1km。道路红线宽度为42~43m(含堤岸宽度),建设标准为城市主干道Ⅲ级,设计车速4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堤岸等。本工程是集道路交通、沿江堤岸以及景观为一体的瓯北片区的重要道路,工程全线位于楠溪江右岸,其中位于楠溪江中的高架桥段长0.73km,梁底标高不小于7.1m(1985国家高程基准),其余为路堤结合段,长约1.37km。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桥梁立面图等详见附件。

二、原则同意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东向延伸二期及防洪堤建设工程涉河涉堤(含占用水域)建设方案。你单位应按照《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东向延伸二期及防洪堤建设工程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的要求,落实以下工程措施:降低水中高架桥承台高度、实施内退切滩、拆除废弃码头等,确保沿线堤塘稳定、行洪排涝安全。相关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三、清水埠段现状海塘经鉴定为“二类塘”,局部抛石镇压层冲刷严重,你单位须对桥梁覆盖段(清水埠段堤防桩号K3+932~K4+632.5)的堤塘抛石镇压层同步实施加固,其具体加固设计方案应报永嘉县水利局审查同意。今后清水埠段堤塘实施除险加固,你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四、工程建设共填占水域面积791.7m2,通过切滩、拆除码头等开挖水域面积17733.34m2,水域面积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请做好与上、下游堤塘的连接,并遵循河道水域“先挖后填”原则实施。

五、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桥梁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确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和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报永嘉县水利局备案。

七、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塘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永嘉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附件:1、总平面布置图

2、桥梁立面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9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