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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水行政审批提速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30 11:0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政发〔2018〕13号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市级功能区水利局:

《进一步推进全市水行政审批提速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水行政审批提速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简化审批环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水行政审批提速,切实为改善温州发展软环境提供水行政审批服务保障,依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和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7〕6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产业集聚区推行“负面清单”外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试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43号)等相关文件,并遵循“简化材料、优化流程、便民高效、容错免责”的原则,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水行政审批提速作如下规定:

一、涉河项目实行分类审批制

根据涉河建设项目的特性、重要性、涉河影响程度等,对涉河涉堤审批(占用水域审批)实施分类审批:

(一)免于审批。凡符合市政府不再审批改革试点(不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可免于办理水利审批手续,建设单位自觉按准入规则和相关合同书、承诺书开展生产与建设活动,管理部门按规定实行监管。

(二)即时审批。凡涉水建设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提供立项依据文件、涉水建设方案等相关报批材料,填报《涉水建设项目即时审批表》,可予以即时审批:

1.满足河道相关规划,不缩窄现状河宽;

2.不破坏堤防主体结构,不影响水工程安全及防洪抢险;

3.山区性河流或平原县级以上河道(含县级河道,下同)过水断面阻水比不大于5%,乡级河道过水断面阻水比不大于6%;

4.山区性河流或平原县级以上河道桥梁梁底设计标高不低于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并设安全超高0.5米以上;平原其它河道桥梁梁底设计标高不低于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备注:当地设防标准的洪水位指按规划工况、现状工况分别计算的河道洪水位,两者取高值);

5.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三)简易审批。对于局部小规模占用水域,防洪排涝、水工程安全、水环境安全影响明显较小,但仍符合桥梁、码头等涉水项目水利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已在申请报告或者建设方案中对防洪排涝、水工程安全等方面已做简单论述的,水利部门不再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简易程序审批。

(四)专题论证专家评审。对防洪排涝、水工程安全、水环境安全影响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一律要求开展专题论证,严格把关。同时进一步优化流程,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优化合并有关环节,将现场勘察与专家评审合并,若评审会无反对意见则在设计单位完善文本的同时启动公示、听证、征求意见、集体研究等程序,尽量缩短实际审批时间。

二、线性工程实行统一评审制

公路、铁路、管道、线缆等线性工程涉及多个行政区域、不同等级河流或水利工程,审批管理权限分属不同行政区域、多个层级水利部门的,采用“一个文本一次评审,尊重业主自主报批”的办法。工程建设整体方案成熟稳定的,建设业主可报温州市水利局统一审查审批;工程建设局部方案尚未成熟稳定的,建设业主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要求,分期、分段或重要节点工程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属地水利部门审批,也可待整体方案确定后报温州市水利局统一审查审批。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批管理,防止项目恶意拆分报批。

三、复杂审批实行多评合一制

凡一个项目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占用水域影响分析、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安全影响评价等多个水利专题论证和多个审批事项的,只要建设业主能一并提供材料、一并申请办理的,均实行一次性合并评审,一次性批复。审批时限不得超过办理时限最长的审批事项的办事时限。

四、服务前移实行提前告知制

在项目立项征求水利部门意见或者建设条件联审时,水利部门应提前告知涉及水利审批的事项及其防洪排涝安全、水工程安全、水环境安全、水土保持等方面主要限制指标,避免出现后续审批方案反复修改,实现水利高效审批。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涉及省级审批权限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水利局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水政发〔2013〕301号)、《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简化电能替代水源热泵项目涉水审批手续的意见》(温水政发〔2015〕247号)及《温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水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