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蒲州街道下埠村上江河
人行拱桥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0-30 09:47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69

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下埠村上江河人行拱桥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龙发改立〔201577号,代码2016-330303-78-01-036385-000)、涉航建筑物许可(编号:浙航政-CA[2016]1006)及桥梁平、立面布置图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蒲州街道下埠村上江河人行拱桥建设工程跨越上江河,桥梁主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边跨采用现浇梯梁,桥跨布置为15.5+30+15.5m,主跨梁底最低点高程8.16m1985国家高程基准),边跨梁底最低点高程4.01m1985国家高程基准),基本符合《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意其涉河建设方案,桥梁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占用水域面积43.77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按照380/m2标准,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16632.6元。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并做好上下游河道护岸与桥梁衔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