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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泰顺污水总厂和给排水工程
PPP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0-30 09:53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70

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泰顺污水总厂和给排水工程PPP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立项批复文件(泰发改审201732号,项目代码:2017-330329-78-01-039654-000)以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泰顺污水总厂和给排水工程PPP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温州市泰顺县,其中污水总厂厂址位于罗阳溪、交溪交叉口下游约500处的山坳中,给排水工程位于泰顺县城老城区部分,西至泰庆路以西规划主干道,东至东大街延伸段及泰分路,北接城北区块的平安路,南至育才高级中学(泰寿路与泰庆南路交叉口)。工程项目组成包括污水总厂工程和老城区雨污分流工程。

主体工程占地70.61hm2,其中永久占地8.58hm2,临时占地62.03hm2。建设总工期42个月,20187月开工,202112月完工,工程总投资62980.21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70.61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42854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83.36m3(其中表土1.14m3、建筑垃圾14.38m3、钻渣0.16m3、土方58.62m3、石方9.06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36.68m3(其中表土1.74m3、土方29.30m3、石方5.64m3),土石方填筑量中的表土1.14m3、土方29.30m3、石方5.64m3来源于自身开挖量,其余部分来源于借方。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0.6m3(均为表土),从合法料场商购解决。

(五)弃方47.28m3,其中建筑垃圾14.38m3、钻渣0.16m3、土方29.32m3、石方3.42m3。外运至后山填筑区消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97.12hm2,包括项目建设区70.61hm2,直接影响区26.51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2年,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2%,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1,拦渣率达到9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2%,林草覆盖率达到17%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三个区:I区为污水总厂工程防治区,II区为给排水工程防治区,III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I区,工程措施:清表(表土剥离)√、覆土、截排水工程√、厂区排水工程√、钻渣外运、排水边沟√、土地平整、隧洞顶截水沟√。植物措施:绿化景观√、高次团粒绿色植被防护√。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沉沙措施、泥浆池。

II区,工程措施:覆土。植物措施:绿化带√、栽植乔木√。临时措施:沟槽排水√、湿土排水√、管线工程排水。

III区:工程措施:清表(表土剥离)√、覆土、土地平整。植物措施:撒播草籽。临时措施:临时拦挡、临时遮盖。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276.69万元,新增水保投资110.65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同时,根据财综〔20148号中第十一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市水利局负责督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497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阶段。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鹿城区农林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