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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中心区单元
D-10地块景观及驳坎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0-30 09:56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71

 

温州市南汇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核心片区中心区单元D-10地块景观及驳坎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8154号,代码2018-330302-78-01-074559-000)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调整划龙桥河部分岸线并建设驳坎,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水域调整应遵循先开挖后回填原则,驳坎外缘线与调整后河道岸线一致,你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驳坎位置及界限进行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1.0m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项目建设开挖水域1848.6m2,占用水域1155.86m2,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项目建设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若施工建设需要设置围堰、阻水便道,应报我局审批。

四、你单位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