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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
沿河绿化景观工程(一、二期)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1-08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75


温州市南郊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沿河绿化景观工程(一、二期)占用水域的申请报告》、《关于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沿河绿化景观工程(6-28-78-2b9-310-213-214-1地块)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温鹿发改审201690)、《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沿河绿化景观工程(一、二期)对葡萄棚河按照河道规划蓝线进行水域调整,水域开挖、护岸建设具体范围及其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

二、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沿河绿化景观工程(一、二期)永久占用水域面积15.09m2,新开挖水域面积5899.35m2,开挖水域河床高程为-0.5 m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临时占用水域面积2343.16m2,临时占用时间为从20181025日起2019224,共4个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临时占用水域按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5/月平方米计,你单位应缴纳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46863.2元。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占用水域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地损坏其它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公司须及时予以修复。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方案如有变更应报我局重新审批。临时占用期满前,应彻底拆除临时工程,若到期未完工,应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可延期1次,最长延期1年。

五、工程建设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