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水许〔2018〕13号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补批环商泄洪河道一期桥梁工程(商务一路-商务五路桥、创业一路桥)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设计〔2014〕86号)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市环商泄洪河道一期桥梁工程(商务一桥至五桥及创业一桥)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环商泄洪河道一期工程六座桥梁工程(商务一桥、商务二桥、商务三桥、商务四桥、商务五桥、创业一桥)满足《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范》要求,同意补办桥梁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审批手续。六座桥梁均采用三跨简支梁桥,桥跨布置为6+10+6m,梁底最低点高程不小于4.62m(1985国家高程基准)。桥梁平面、立面布置和水域开挖详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占用水域面积38m2,开挖水域面积121.99m2,水域占补平衡,无需收取占用水域补偿费。水域开挖和护岸工程由你公司同步实施,你公司应合理组织施工时序,做好与上、下游河道护岸的连接。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施工中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公司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3月15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