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G27、G29地块绿地驳坎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3-23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15号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城市中轴线G27、G29地块绿地驳坎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立项文件(温发改立〔2018〕5号,代码2017-330300-78-01-089254-000)和工程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调整汤家桥河南侧部分岸线并建设驳坎,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水域调整应遵循先开挖后回填原则,驳坎外缘线与调整后河道岸线一致,你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驳坎位置及界限进行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1.0m(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项目建设开挖水域345.95m2,占用水域19.65m2,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三、项目建设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若施工建设需要建设围堰、设置阻水便道,应报我局审批。

四、你单位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3月23日

附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