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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13 09:31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许可项目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与水利相关的有4项。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水利相关):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的“上级河道主管机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

二、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三、将《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水利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