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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双龙路(南浦路-龙方路段)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4-16 11: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21号

 

温州市城市资源开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双龙路(南浦路-龙方路段)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立项文件(温发改审〔2017〕60号,项目代码:2017-330300-48-01-053650-000)、《关于温州市双龙路(南浦路-龙方路段)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涉河相关情况汇报的函》以及涉河建设方案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温州市双龙路(南浦路-龙方路段)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桥梁工程一跨跨越南塘西片区规划控制最小河宽50m的温瑞塘河,桥型为上承式钢管混凝土拱桥,桥梁净跨径为46m,拱顶桥梁底标高7.60m(1985国家高程基准),桥梁平面布置及河道岸线调整示意图、立面布置图详见附件。

二、工程红线范围内的河道开挖由你单位负责,请遵循河道水域先挖后填原则,做好老桥拆除、上下游河道护岸与桥梁建设的衔接工作。

三、桥梁建设占用水域337.25m2,本工程红线范围内开挖水域250.60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规定的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380元/平方米计算,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32927元。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桥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4月16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