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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麻行5号码头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5-15 14:3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25号

 

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对麻行5号码头工程进行涉河涉堤审批的报告》、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8〕26号,项目代码:2018-330302-48-01-009922-000)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麻行5号、6号码头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负责改扩建的麻行5号码头位于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南岸,码头前沿线与上游麻行6号码头及下游原5号码头连接,新增泊位总长67m,为高桩梁板结构,后方直接与防洪堤连接,平台设计高程4.60m(平面、立面布置图详见附件),经论证审查,符合《浙江省涉河码头水利许可技术规定》,同意其涉河涉堤建设方案。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你单位应编制完善的防汛防台预案,落实专人负责防汛防台和应急抢险工作,确保防洪御潮安全,并服从防洪堤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监督管理。

三、码头工程共占用省级河道瓯江重要水域2911.37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规定的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重要水域380元/平方米计算,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1106320.60元。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放样、施工。码头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如有变更应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工程建设应采取措施防止对现有防洪堤的破坏,若不可避免地损坏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修复。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工程建设如需搭建临时便桥、围堰等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另行向我局报批;工程建设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同意。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