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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2018-05-07 14:21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浙江省日前明确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再单一依靠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纵向补偿资金。2018年,浙江省率先在钱塘江干流、浦阳江流域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受益对象明确、双方补偿意愿强烈的相邻县(市、区)同时开展,到2020年将基本建成。

浙江明确,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建立“环境责任协议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省级相关部门作为第三方,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给予指导,并对协议履行情况实施监管,同时对重点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给予引导支持。

浙江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除资金补偿外,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二是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四是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五是省级资金引导。对达成协议的流域地区,省财政通过水质考核奖惩、“绿色指数”给予引导支持,鼓励早建机制。值得一提的是,生态补偿评价标准从过去单一关注水质,发展到了综合考虑地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为何增加这两项指标?浙江省水利厅水资源水保处调研员王云南分析:上游用水总量越少,意味着当地的污水排放量越少,间接反映了上游对水体污染的控制成效;上游用水效率越高意味着产业结构越合理,因为高新产业单位产值普遍用水量低。

王云南说,水质的检测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取水点不同、取水时间不同,都会对考核结果造成较大影响,需要从源头上对衡量指标进行完善,建立更加合理、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

目前,衢州市开化县与常山县已正式签订《钱塘江(上游)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常山县与衢州市区、衢州市区与龙游县也分别签订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衢州因此成为浙江省内率先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设区市。(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