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水许(2018)34号
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出具温州市城市中心区A-28等出让地块水利占用意见的报告》、温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申请表、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负责的温州市城市中心区A-49地块占用水域(96为国有河流,二调为建设用地)符合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及温州市河道蓝线规划,同意补办占用水域审批手续,具体范围及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
二、城市中心区A-49地块占用水域合计914.15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按三类地区非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750元/平方米计,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685612.5元。
三、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