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18-0038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8-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水政发〔2018〕59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8-2018-0004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规范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09:20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3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7〕2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温州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7〕7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在温承接业务的本市水利施工企业应在注册地以企业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注册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温有承揽业务的市外水利施工企业应以企业为单位开设专用账户并在温州市水利局备案,备案信息统一在温州水利网予以公示,专用账户实行一地备案,全市通用。

2、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款支付,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开户银行应加强账户资金监管,在划拨劳务费用时应注明该笔劳务费所用项目名称,确保专款专用,如账户资金有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

3、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应及时查验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备案情况。

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4、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每月上报工程量时将工资款分离(或按合同约定比例),监理单位按工程量对工资款进行审核,项目法人应按当月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将应付的工资款在上报20日内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项目法人支付的工资款不足以支付当月实际用工费用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补足,确保工人足额拿到工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收到项目法人当月工资款后,应立即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如实行专业或劳务分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工资款汇入专业或劳务分包单位账户进行工资发放,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工资支付凭证,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工资。

三、实行银行卡足额支付工资制度

7、用工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实名工资账户,工人已有银行账户的,可不重复办理。

8、用工企业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每月将工资支付表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牌上进行公示。实行计件工资制或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工作任务情况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其他情况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按约定每月支付,且按月支付工资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用工管理台账,记录农民工名册、用工合同、农民工银行账户、考勤记录、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项目完工后2年以上备查。

四、实行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欠薪清偿制度

10、按照“谁承建、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采取EPC、PPP等建设模式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承包方负总责。

11、项目法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项目法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

12、项目法人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项目法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项目法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五、强化监督管理

13、项目法人、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14、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1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