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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瓯海区霞坊路(温瑞大道-东方路)道路工程临时便桥占用水域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6-05 08:5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30

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

你公司《关于瓯海区霞坊路(温瑞大道-东方路)道路工程临时便桥的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瓯发改审〔2017〕45号、温瓯发改审〔2017〕171号,项目代码:2017-330304-48-01-016214-000)、恢复原状承诺书及临时便桥建设方案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瓯海区霞坊路(温瑞大道-东方路)道路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南白象中学东北方向温瑞塘河上搭建长102m、宽10.65m的临时便桥。便桥采用的是跨度为12+5×18m的工字钢简支梁结构,下部结构采用φ50的钢管桩。临时便桥梁底标高为6.12m,平面、立面布置图等详见附件。临时便桥使用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2020年6月19日,共计24个月,期限届满确需继续占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我局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二、该项目临时占用水域面积15.7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1884元。

三、你单位须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便桥位置及界限放样、施工。若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于使用期届满后彻底拆除临时便桥,并及时清除其它涉河废弃物;若损坏周边河道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修复。

五、施工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因工期跨越汛期,你单位应编制本工程度汛方案和防台应急预案向瓯海区水利局报备。

六、工程建设涉及港航、海事、水保等管理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