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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桥梁涉河涉堤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6-08 15:2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33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龙发改立〔2018〕11号,代码2018-330303-48-01-007960-000)及委托浙江华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桥梁跨径16+30+16m、梁底最低点高程6.12m(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涉河建设方案,其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

二、项目红线内的水域开挖及护岸工程由你单位负责实施(河道水域开挖线及其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水域开挖后河底高程-1m~-0.5m。你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做好与上、下游河道护岸的衔接工作。

三、桥梁建设共占用水域155.39m2,开挖红线范围内水域678.18 m2和红线范围外水域688.85 m2,因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