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龙发改立〔2018〕11号,代码2018-330303-48-01-007960-000)及委托浙江华安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湾区雁荡中路(蒲江路-新江路)市政道路工程桥梁跨径16+30+16m、梁底最低点高程6.12m(1985国家高程基准)的涉河建设方案,其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
二、项目红线内的水域开挖及护岸工程由你单位负责实施(河道水域开挖线及其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水域开挖后河底高程-1m~-0.5m。你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做好与上、下游河道护岸的衔接工作。
三、桥梁建设共占用水域155.39m2,开挖红线范围内水域678.18 m2和红线范围外水域688.85 m2,因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