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东垟路(中央绿轴公园段)市政道路工程张宅支河桥涉河建设方案(补办)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7-17 09:05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43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补办温州市东垟路(中央绿轴公园段)市政道路工程涉河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设计〔2014〕139号)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市东垟路张宅支河桥及北侧220Kv电力管桥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东垟路(中央绿轴公园段)市政道路工程张宅支河桥满足区域行洪排涝要求,同意补办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审批手续。张宅支河桥跨越张宅支河,采用现浇PC箱梁,桥梁跨度3×35m,桥梁梁底最低点高程不小于6.3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部结构采用柱式桥墩。桥梁平面、立面布置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工程占用水域面积11.56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按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330元/平方米计,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3814.80元。

三、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7月16日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