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水许 (2018)39号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府东路(温州大道-东垟路)市政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2018〕27号,项目代码2018-330300-48-01-004551-000)及涉河建设方案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府东路(温州大道-东垟路)市政道路工程涉河桥梁建设方案,桥梁跨越肆桥河、桥梁跨径3×20m、河道范围内梁底最低点高程大于4.7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其桥梁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项目红线内的水域开挖及护岸工程由你单位负责实施(河道水域开挖线及其控制点坐标详见附件三),水域开挖后河底高程-1m。你单位应合理组织施工,做好与上、下游河道护岸的衔接工作。
三、工程回填水域面积1085.96m2,桥墩占用水域18.1m2,工程开挖水域面积1104.06m2,水域面积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7月9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