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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仙湖调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7-09 17:06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水许201841

 

 

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仙湖调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立项文件(浙发改办农经受理〔2018〕3号,项目代码:2017-330304-76-01-083481-000)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市温瑞平原西片排涝工程(仙湖调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瓯海区郭溪街道、潘桥街道,属于新建工程。工程项目组成包括河道湖泊开挖工程、河道回填工程、护岸工程、水闸工程及隧洞工程等。工程规划范围内总水域面积为0.777km2,总库容为779.45万m3,防洪库容379.03万m3,其中新增河道开挖面积0.287km2,回填河道面积0.020km2,新增水域面积0.267km2。新建河道护岸长度8.9km,仙门山隧洞全长1251.2m,新建节制闸4座。

工程占地总计48.71hm2,主体工程永久占地42.65hm2,施工临时占地6.06hm2。工程建设总工期32个月,从2018年12月开工,2021年7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46756.9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3799.28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50.73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366517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54.20万m3(其中土方204.37万m3、石方16.64万m3、表土7.80万m3、淤泥17.65万m3、钻渣泥浆0.61万m3、拆迁建筑物7.13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51.86万m3(其中土方30.27万m3、石方13.79万m3、表土7.80万m3),土石方填筑量均来源于自身开挖。

(四)工程土石方无借方。

(五)弃方202.35万m3,其中土方174.11万m3、石方2.85万m3、淤泥17.65万m3、钻渣0.61万m3、拆迁建筑材料5.93万m3、拆迁废弃物1.20万m3。弃方中5.93万m3拆迁建筑材料社会化利用,土方、石方、淤泥拟外运至瓯江口新区回填,0.61万m3钻渣泥浆经干化后拟外运至瓯江口新区消纳,1.20万m3拆迁废弃物拟由当地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实际弃方地点和路线以温州市建筑渣土消纳办公室指定为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77.59hm2,包括项目建设区50.73hm2,直接影响区26.86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市瓯海区温瑞塘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2年,扰动土地整治率达到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拦渣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2%。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五个区:Ⅰ区为河道、湖泊工程防治区,Ⅱ区为护岸工程防治区,Ⅲ区为隧洞工程防治区,Ⅳ区为水闸工程防治区,V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5.12万m3√,场地平整0.88hm2,表土回覆0.19万m3√。植物措施:撒播草籽绿化0.63hm2。管理措施:拆迁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护管理措施。

Ⅱ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49万m3√、绿化覆土4.59万m3√。植物措施:景观绿化面积10.92hm2√。临时防护措施:地上临时排水沟6440m,沉砂池44座。

Ⅲ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08万m3√,表土回覆0.08万m3√,C20砼截水沟652m√。植物措施:三维土工网植草护坡0.26hm2√。临时措施:喷浆护坡面积2600m2

Ⅳ区,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04万m3√,表土回覆0.07万m3√,钻渣外运0.61万m3。临时措施:泥浆周转池7座。

V区,表土剥离2.07万m3,表土回覆2.19万m3,土地复垦6.11hm2,场地平整1.4hm2。临时措施:土质排水沟730m,C20砼排水沟490m,沉砂池8座,撒播草籽绿化面积3.0hm2,填土草袋挡墙924m,干砌石挡墙185m。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031.36万元,新增水保投资328.62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本工程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瓯海区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督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根据水保〔2017〕365号规定,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4〕97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方案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深度为可行性研究阶段。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瓯海区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7月9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