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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占用水域的批复(补办)
发布日期:2018-08-14 14:49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53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补办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占用水域手续的请示》、立项文件(温发改立〔201719号,项目代码:2017-330300-78-01-006939-000)、温州市中央绿轴开发建设部〔20182号会议纪要及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水域占补平衡图等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城市中轴线黄宅河北段改道及D-28b绿地工程共占用水域面积4978.97m2,开挖水域面积5279.55m2,符合中央绿轴区域控规,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同意补办占用水域审批手续。

二、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请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涉及其他事项的,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86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