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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龙湾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道工程涉水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8-14 15:03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57号

温州市公用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龙湾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设计〔2018〕30号,项目代码2017-330303-78-01-083888-000)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市龙湾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道工程水利影响分析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龙湾区水利局和经开区水利局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给水管管径为DN1000,管线路由起点接自通海大道,沿经五支路红线西侧自北向南敷设至滨海十二路,与十二路已建给水主管连接,管线桩号总长约3440m,管线均位于温州市永强标准堤天城围垦段迎水面的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中长度26.8m管线埋于离防浪墙间距为5~6米的镇压层中。鉴于温州市龙湾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道工程建设需要,原则同意工程占用永强标准堤管理范围、局部管线位于镇压层中的建设方案。工程总平面图、堤塘断面图详见附图1、附图2。

二、原则同意温州市龙湾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道工程涉河管桥建设方案。一号管桥跨越纬四浦,跨径布置为3×10m,梁底最低高程5.3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二号管桥跨越纬一支河,跨径布置为1×19m,梁底最低高程5.30m。三号管桥跨越城中河,跨径布置为13m+16m+13m,梁底最低高程5.50m。四号管桥跨越四甲浦,跨径布置为8m+13m+8m,梁底最低高程5.30m。涉河管桥平立面图详见附图3、附图4、附图5、附图6。

三、鉴于管道工程建设可能会对永强标准堤产生不利影响,你单位应采取人工开挖镇压层,严禁重型施工机械作业,在管线挖槽后做好相应支护措施,并尽快回填还原堤塘镇压层,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工程建设不得削弱堤身断面、堤基安全和改变镇压层高程,确保永强标准堤安全稳定。施工期间应做好沉降与稳定观测,定期将观测数据向龙湾区、经开区水利局报备。

四、倒虹吸下穿现状河道为规划填埋水域,但倒虹吸上部覆土厚度不足,你单位应降低倒虹吸高程,确保倒虹吸上部覆土厚度不小于1.0m。倒虹吸平立面图详见附图7。

五、工程占用水域面积6.03m2,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按三类地区基础设施占用非重要水域330元/平方米计,你单位应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1989.90元。

六、你单位须服从标准堤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今后永强标准堤如实施除险加固、提升改造或降等报废,你单位应无条件配合。

七、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海塘防汛防台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台风、暴雨、大潮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九、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堤塘、护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涉堤事项的,应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单位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8月9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  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