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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地下西环车行通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08-14 15:06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58

 

温州市滨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地下西环车行通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201863,项目代码2018-330302-48-01-019328-000)及土地勘测界定报告等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地下西环车行通道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工程共填埋河道面积1030m2,河道水域调整符合城市防洪规划要求,其行洪排涝功能将由环商泄洪河道一期工程(纵河)、二期工程(横河)所取代。土地勘测定界图详见附件。

二、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建设方案有重大变更,应及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鉴于目前横河、纵河尚未贯通,你单位应强化本区域的排涝措施,施工期跨汛期的,须做好防汛和防台应急预案报备;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做好本工程与两条景观河的竖向标高衔接工作;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814

 

      

 

 

 

 

 

                            

                                   

 

附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依照当地同类建设项目用地价格、替代水域工程造价或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确定,由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占用水域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费用(包括占用水域补偿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