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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南塘西片区东屿地段
沿河绿化带景观工程(C-2-1、C-2-2、C-1-3、C-1-8、
C-7-2地块)涉河建设方案(一期工程)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1-02 10:12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水许201890


温州市南郊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南塘西片区东屿地段沿河驳坎工程(C-7-2地块)一期临时围堰及驳坎建设方案的报告》、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680号,项目代码:2016-330302-78-01-020828-000)、水域占补平衡布置图(一期工程)、临时围堰施工方案及临时占用水域恢复原状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调整双屿山河部分岸线并建设护岸,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1,水域调整应遵循先开挖后回填原则,护坡外缘线与调整后河道岸线一致,你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岸线位置及界限进行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0.5-1.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二、鉴于本工程施工需要,同意你公司在东屿路(跨双屿山河段)以北和双龙路(跨双屿山河段)以南各设置一个全断面施工围堰,围堰采用粘土复合土工膜围堰,围堰顶高程不高于3.22m,临时围堰断面图及坐标控制点详见附件2

三、工程开挖水域271.24 m2,回填水域202.88m2,水域占补平衡,无需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临时围堰工程共占用水域7102.40m2,期限自201911日起2019331止,共计3个月。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331号),按照三类地区基础设施临时占用非重要水域的补偿费标准为4/m2/月,应缴纳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85228.8元。若期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允许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

四、项目建设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们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于期满前彻底拆除临时围堰,并及时清除其它涉河废弃物。因工程建设不可避免损坏周边护岸等水利设施的,你单位须及时予以修复。

六、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温州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