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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开源路(市府路~锦源路)
市政工程涉河桥梁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11-06 09:47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要求审批开源路(市府路~锦源路)市政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9〕137号,项目代码:2019-330302-48-01-807303及委托温州华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源路(市府路~锦源路)市政工程涉河桥梁防洪评价报告》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涉河桥梁工程(开源路1#号桥)跨划龙桥河,桥梁跨径布置为28m+48m+28m,采用变高度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重力式墩台。梁底最低点高程5.37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符合《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同意其涉河建设方案,桥梁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

二、同意调整划龙桥河部分河道岸线,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一。请你单位遵循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的原则,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做好上、下游河道与桥梁段河道的衔接。

三、工程建设共占用水域面积218.41m2,开挖水域面积470.53m2水域开挖后河底高程-1.0m。你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桥梁建设方案放样、施工。

四、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指挥应急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驳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及时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若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的,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191028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