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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美丽河湖”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9-03-07 08:54 来源:河道处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美丽河湖”评选工作,引导河湖系统治理,着力推进水岸同治,维护河湖生态健康,进一步健全河道综合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巩固治水成果,建设“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 为总目标的美丽浙南水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地组织实施并申报温州市“美丽河湖”的评选工作,各地各部门组织实施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美丽河湖”是指行洪通畅、生态健康、景观优美、人文彰显、管护到位、功能健全、人水和谐,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全市河湖建设与管理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河湖。

第四条  温州市“美丽河湖”评选每年举行一次,采取“县级初评推荐、市级终评”的方式进行;一般由县(市、区)水利部门、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以下称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申报,各地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1~2条河道。

第五条 为客观、公平、合理地做好“美丽河湖”评选工作,市、县统一按照《温州市“美丽河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 “美丽河湖”的河流,连续长度原则上要求达到3km及以上,常年不断流(山丘区河道),污染源已得到有效防治,河道水体无发臭、发黑、发黄等异味、异色现象,要基本满足行洪排涝要求。

第七条 申报“美丽河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度内未发生典型涉水违法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2、河湖管理界线清晰,无违法建筑。

3、污水零直排,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规范。

4、水质不劣于Ⅴ类。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考评,经县级水利部门初评分数达到80分及以上的,择优推荐市级考评。

第三章  评选内容与申报材料

第九条 评选内容包括:行洪通畅、生态安全、生境营造、景观文化、亲水便民、管护成效、示范引领、视觉颜值等8个方面。按照《评分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评。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主件材料和附件材料。

(一)  主件材料

1. 县级水利部门推荐文件;

2. 县级水利部门初评得分表(见附件2);

3. 申报“美丽河湖”情况表(见附件3);

4. 参评河湖创建工作总结(工作总结主要包括第九条规定的考核内容8个方面,并在适当位置插入河道工程位置示意图和典型断面图及有关工程照片)。

(二)附件材料

1. 工程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 申报河湖的运行维护管理(含日常保洁、绿化、水利、景观设施维养)委托协议书,以及河道沿岸陆域保洁与管理制度、河道沿线村居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3. 有关申报河湖的淤泥监测资料、轮疏计划及执行情况有关证明;

4. 申报河湖的河长制和巡查、督查、岗位责任等制度,一河一策方案,以及有关活动台账;

5. 有关申报河湖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财政年度计划及支出证明材料;

6. 河道整治前(河道原状)、整治实施中(建设施工)、工程完工后(河道现状)不同阶段跟踪拍摄的实景照片或录像资料;计划下步申报省级“美丽河湖”的,需提供能全面反映参评河湖面貌的影像资料(8分钟以内)。

第四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组织、程序。县级水利部门应根据《评分标准》,对辖区内符合 “美丽河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河湖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分大于80分及以上的河湖择优推荐上报市水利局评选市级“美丽河湖”。

市水利局在各地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采取查阅申报材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评选(满分100分),根据终评得分由高到低选取10~20条河道(根据申报总量确定)入围,对入围河湖进行网络投票(加分5分),最终得分由考评得分和网络投票得分组成,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取10~15条河湖评定为年度温州市“美丽河湖”,并择优选取3~5条推荐上报省水利厅评选省级“美丽河湖”。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市级“美丽河湖”由温州市水利局发文命名并公布,并择优推荐参评省级“美丽河湖”。

第十三条 “美丽河湖”的建设评定工作纳入市对县治水工作考核,在五水共治年度考核中,按照各地获得的“美丽河湖”条数和等级酌情给予加分。

第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美丽河湖”考评推荐申报和全市集中统一评选,不得弄虚作假。若现场抽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该地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为扩大“美丽河湖”的示范带动作用,巩固示范成果,市水利局每3年对已命名的河湖进行一次复评和成果汇编。对管护不力、示范作用削弱的河湖,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到位的河道将取消“美丽河湖”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