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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河湖”评价指南(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07 08:58 来源:河道处 字号:[ ]

为引导我省“美丽河湖”建设评价工作,实现我省河湖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目标,制订本指南。

1.评价原则

深入贯彻新时代“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理念,根据美丽河湖内涵,结合地方河湖特征,本着“全面系统、突出特色、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美丽河湖”评价工作。

全面系统——评价内容要全面系统地涵盖河湖安全、生态、景观、文化、亲民、管护等方方面面,体现河湖综合功能。

突出特色——根据地方河湖自然特性和社会需求,评价指标要有所侧重,突出地域特色,重点维护河湖安全生态,彰显河湖文化底蕴。

建管并重——“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河湖功能的永续发挥离不开建后长效管护,应统筹考虑河湖长效管护工作。

注重实效——注重河湖治理成效,对于面貌改善程度高的河湖应有所倾向,切实改善或提升区域河湖面貌。

2.评价内容

2.1 必选要求

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亲水便民、长效管护、示范引领”六大方面。

2.1.1安全流畅评价

安全流畅评价应包括对堤岸达标情况、涉河构筑物、河湖畅通性的评价。

(1)堤岸达标情况主要评价河湖堤岸是否符合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等标准,堤防护岸是否存在坍塌现象,河势是否稳定。

(2)涉河构筑物主要评价河道中布置的堰坝、河埠、桥梁、水闸等设施是否满足防洪、排涝等要求,是否对防洪排涝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河湖畅通性主要评价河湖是否存在明显淤积或阻碍行洪、影响河湖流畅的建筑物。

2.1.2生态健康评价

生态健康评价应包括对河湖自然形态、生态水量、生物友好设施、生物状况的评价。

(1)河湖自然形态主要评价河湖平面形态是否自然优美、宜弯则弯;河湖堤岸断面形式是否因地制宜,断面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是否富有变化、不单调呆板,以及不同形式断面之间过渡是否自然;以及河湖局部弯道、深潭、浅滩、江心洲,滩地、滩林、湿地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或修复。

(2)生态水量主要评价山溪性河流,是否存在人为脱水段,拦河建筑物、水电站等是否设置泄放设施,保证河流健康维持和综合功能发挥所必须的水量;平原河网水系,主要评价水体连通流动性好坏,是否存在断头河浜。

(3)生物友好设施主要评价拦河堰坝、水闸和护岸护坡等水工程是否设有鱼道、鱼巢等生物通道及生物友好设施。

(4)生物状况主要评价河湖岸带植被覆盖是否完好,乔灌草、水陆植物搭配是否合理,鱼鸟等生物栖息是否良好,历史特征生物生存是否良好。

2.1.3水清景美评价

水清景美评价应包括对河湖水体状况、河湖沿岸景观、文化古迹保存状况、水文化挖掘展示的评价。

(1)河湖水体状况主要评价水质(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是否达到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若没有划定功能区,则以相邻功能区标准作为参照);河湖水面是否有漂浮物或油污,岸边是否有垃圾。

(2)沿岸景观主要评价河湖沿岸自然景观是否优美,人工景观是否确有需要、不造作且符合河湖实际及美观性、经济性要求。

(3)文化古迹保存状况主要评价河湖及其沿岸历史文化古迹(古桥、古堰、古码头、古闸、古堤、古河道、古塘、古井、古水庙等)的价值大小(古迹级别)及保存状况。

(4)水文化挖掘展示主要评价河湖水工程文化、治水文化、流域文化以及结合河湖特色定位的创造类水文化的挖掘提炼情况,以及通过石、墙、雕塑、碑、亭、馆等进行展示的情况。

2.1.4亲水便民评价

亲水便民评价应包括对河湖亲水便民设施布设情况、安全警示设置的评价。

(1)设施布设情况主要评价沿岸供人们休闲娱乐的滨水步道、亲水平台、人行便桥、河埠头等设施以及遮风避雨、照明、公厕、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其适宜性、完备性和协调性。

(2)安全警示设置主要评价对于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源,是否在重要位置和人群活动密集区,设置警示标志标识和安全设施。

2.1.5长效管护评价

长效管护评价应包括对河长及其责任、管理机构(或责任主体)、基础档案管理、管护设施、日常管护机制、信息化管理的评价。

(1)河长及其责任主要评价河长设置及责任落实情况,河长职责是否明确,河长巡河是否符合要求,问题处理是否及时,河长牌信息更新是否及时,河长电话是否畅通等。

(2)管理机构(或责任主体)主要评价河湖管理机构或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护队伍或人员是否落实到位。

(3)基础档案管理主要评价“一河(湖)一档”、“一河(湖)一策”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是否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等。

(4)管护设施主要评价沿河定界设施及标识标牌、管理用房、防汛巡查管护通道、防汛抢险和维护物资堆放管理场所、管理用房及其他管护设施是否完整安全。

(5)日常管护机制主要评价河长巡查、专项检查、日常保洁、水政执法等河湖日常管护机制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6)信息化管理主要评价河湖(或河长制)管理信息平台是否搭载完成,信息化管理内容是否覆盖全面,视频监控、水位流量水质监测是否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等。

2.1.6示范引领评价

示范引领评价应包括对治理特色、宣传报道、社会影响的评价。

(1)治理特色主要评价是否从河湖特色定位角度出发,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因河施策地安排治理措施,河湖功能得到鲜明体现。

(2)宣传报道主要评价各级媒体正面报道或以河湖为主题的影像作品被知名机构录(采)用等情况。

(3)社会影响主要评价河湖面貌的提升,是否辐射河湖周围旅游观光、游憩休闲、健康养生、生态教育等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和美好乡村建设,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应。

2.2 自选要求

由于河湖所处区域(山丘和平原、农村和城市等)不同,受自然特性、社会经济背景等差异因素影响,河湖定位及社会需求均有所不同,因此,各设区市可在满足必选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扩充评价内容,增设体现区域河流特色的评价指标。指标选取遵循以下原则:

(1)数据可获得性——评价指标所需的数据资料便于收集、计算方法简便、易于掌握;

(2)易量化性——“美丽河湖”评价指标涉及面广,有些指标难以量化,应尽量选择容易量化的指标;

(3)相对独立性——选取的评估指标内涵不存在明显的重复;

(4)目标相关性——指标属于操作层面,只有每个指标实质性的贡献才能实现总目标,要求指标与目标一定要有高度的相关性。

3.评价方式

3.1 评价方法

“美丽河湖”评价由必选内容和自选内容组成,总分为各设区市确定的各部分评价内容的得分总和,采取百分制,总分为100分。

3.2 评分标准

本指南不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及赋分标准进行规定,各设区市可根据区域河湖实际,确定各项评价指标的标准分值,并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合理确定赋分标准。

3.3 组织方式

各设区市通过现场检查、专家及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美丽河湖”评价工作,确保公平、公开、公正,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爱河护河的积极性、参与度,增强群众在美丽河湖评选的话语权、感受度,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