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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美丽河湖”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3-07 09:15 来源:河道处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美丽河湖”评定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河湖是指安全流畅、生态健康、水清景美、人文彰显、管护高效、人水和谐的河湖。

第三条 浙江省“美丽河湖”的申报、评定、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省级“美丽河湖”的评定,负责对全省“美丽河湖”评定的实施进行监管。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美丽河湖”评定以及省级“美丽河湖”的申报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美丽河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美丽河湖”评定对象为连续或连片水系连通的河流(不宜将河道分段进行评价),以及列入湖泊名录的湖泊。

第六条 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

(1)年度内发生典型涉水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的。

(2)河湖管理内存在违法建筑。

(3)沿河存在污水直排现象,入河排污口和取水口设置不规范。

(4)水质劣于Ⅴ类。

第七条 市级“美丽河湖”评定,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美丽河湖”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2),结合地方河湖特征,制定市级“美丽河湖”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工作后,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并达到《市级标准》要求后,向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评定市级“美丽河湖”。

第八条 省级“美丽河湖”评定,由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美丽河湖”评定基础上,于每年9月15日前择优向省水利厅申报省级“美丽河湖”,每个市原则上申报数量不超过5条(个),每条河流(连片河流)长度达到3km及以上,省水利厅通过现场抽查、专家及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省级“美丽河湖”。

第九条 “美丽河湖”申报包括以下材料:

(1)申请表。包括河湖名称、位置、河道长度(湖泊面积)、流经村庄(所在乡镇、街道)名称、主要功能、治理内容、治理特色等内容(见附件3)。

(2)附件材料。县级自评分或市级评分表、影像资料(8分钟以内)及相关佐证材料(文件资料、书面材料等)。

第三章 公示监督机制

第十条 市级“美丽河湖”评定后应在设区市的主要媒体上公示,省级“美丽河湖”在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无重大且属实的投诉、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告,并在河湖显要地段进行标识。市级“美丽河湖”应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备。

第十一条 “美丽河湖”的建设评定工作纳入省对市县治水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督。对所评美丽河湖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等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经调查情况属实,予以取消“美丽河湖”称号:

(一)发生典型涉水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水利设施重大水毁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情况的。

(二)被国家、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曝光,未按时反馈和处理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监督检查和复核达不到“美丽河湖”评定标准的。

(四)被取消“美丽河湖”的,该河道二年内不得再次参评。

第十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市级“美丽河湖”做出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做出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有权对省级、市级“美丽河湖”做出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对工作不力的市做出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