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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新闻网】6月1日起 温州这些轻微水事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9-05-28 08:5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新闻网 字号:[ ]

5月27日下午,温州新闻网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温州市水利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水事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发布,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将对8项轻微水事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加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梳理及工作落实,市水利局于2019年3月启动对涉企轻微违法事项梳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形成《温州市水利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水事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

该《文件》主要适用于涉及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及水文管理等活动中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共涉及8项违法事项。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动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项轻微水事违法行为

1、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建成节水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2、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3、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

4、对在海塘上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的;

5、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

6、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

7、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

8、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时,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