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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上陡门路(黎明东路-
江滨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8-27 08:31 浏览次数: 来源:审批处 字号:[ ]

温州市公共建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上陡门路(黎明东路-江滨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温发改审〔2018〕53号,代码2018-330302-48-01-016803-000)及工程平立面布置图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桥梁跨越仓根河,桥梁结构为简支空心板桥梁,桥跨布置为10+16+10m,桥梁梁底最低点高程5.0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符合《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同意其涉河建设方案,桥梁平面、立面布置等详见附件一、二。

二、同意调整仓根河部分河道岸线,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一。请你单位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严格按照批准的桥梁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1.0m。

三、工程建设占用水域269.3m2,补办占用水域(96为国有河流,二调为建设用地)411m2,开挖水域708.05m2水域占补平衡。

四、工程实施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便桥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