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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19-0045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9-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水政发〔2019〕84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8 17:47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各县(市、区)水利局、功能区水利机构: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等规定,组织制定了《温州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各县(市、区)和功能区社会公众预警信息发布,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附件:温州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水利局

                               2019年8月7日

 

温州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洪水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利部水旱灾害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温州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洪水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全市洪水预警发布工作。负责飞云江、鳌江、楠溪江的洪水预警发布工作。市水文站承担市级洪水预警发布。

第四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江河(省、市负责发布的除外)实测或预报达到警戒水位的洪水预警信息发布。按如下权限负责县级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乐清市负责砩头站的洪预警发布。

瑞安负责河岙站的洪水预警发布。

永嘉负责碧莲站的洪水预警发布。

第五条 洪水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洪水预警依据洪水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代表小洪水、中洪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洪水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六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预警内容、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情况,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七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流域或区域范围、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第八条 社会公众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网络等手段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或解除预警。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洪水预警标准以流域或区域代表水文(或水位)站(以下简称预警站)的洪水水位为主要指标。温州市市级洪水预警发布标准见附件。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洪水灾害的特点和水文(或水位)站网实际情况,制定洪水预警发布标准。洪水预警发布标准应明确选定的预警站、标准确定原则、预警站各等级水位值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依据预警信息,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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