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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灰桥浦桥应急拆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5-11 08:57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新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灰桥浦桥应急拆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报告》及《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温鹿发改审〔2020〕27号,代码2020-330302-48-01-106142)实施内容主要有:拆除灰桥浦桥原桥梁板;保留利用原桥两侧桥台桩基础,新建桥梁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桥梁跨径布置为20m+20m,桥梁梁底最低点高程为4.6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南侧新建电缆桥架长度为44m,其桥墩布置与灰桥浦桥桥墩对应,桥架底标高为4.62m,两端与河岸衔接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桥梁建设符合《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同意其涉河建设方案,工程地理位置图、桥位平面布置图、桥梁立面布置图和电缆桥架立面图等详见附件。

二、鉴于灰桥浦桥应急拆建工程施工实际需要,同意你公司在灰桥浦河设置临时围堰、临时钢平台以及钢护筒。其中,临时围堰布置在灰桥浦桥两侧桥台处,临时围堰结构为松拉森钢板桩,围堰顶高程3.62m,使用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为期4个月;灰桥浦桥北侧桥架为六跨钢平台,长38m,宽3m,灰桥浦桥南侧桥架为电力灌注桩平台架,平台中间搭设直径为150mm的钢护筒,南北侧桥架及钢护筒使用期限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工期为2个月;灰桥浦桥桥下搭设灌注桩平台架,平台中间搭设直径180mm的钢护筒,桥下钢平台及钢护筒使用期限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1月1日,工期为6.5个月。临时围堰、临时钢平台以及钢护筒的平面图、立面布置图详见附件。

三、工程建设占用水域面积15m2,补偿水域303.99m2已在《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瑞大道二期(黎明路-瓯海大道)道路整治提升工程南浦桥、上村桥桥梁涉河建设方案变更的批复》(温水许〔2016〕55号)落实,补偿水域面积图详见附件。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本批复放样、施工,并在临时设施使用期限届满前拆除,并清除本河段废弃物、疏浚河床至规划河底高程(-1.0m),及时修复施工中不可避免损毁的护岸等水利设施。

五、工程实施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们负责;桥梁位置距离灰桥水闸较近,工程施工请及时与水闸运行管理单位温州市温瑞平水系管理中心做好工作对接;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运行管理单位的指挥和调度。

六、工程建设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一、工程地理布置图

附图二、桥位平面布置图

附图三、桥梁立面布置图

附图四、电缆桥架立面布置图

附图五、临时平台立面布置图

附图六、临时围堰及钢平台护筒立面布置图

附图七、补偿水域面积图

附图八、围堰及桩基平台架平面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4月26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