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月落垟路(世纪公园-汤家桥路)市政道路工程2号桥梁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变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5-28 14:08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月落垟路(世纪公园-汤家桥路)市政道路工程2号桥梁工程防洪分析的报告》及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温州市月落垟路(世纪公园-汤家桥路)市政道路工程2号桥梁(温发改审〔2018〕26号,项目代码2018-330300-48-01-004195-000)变更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拟建月落垟路2号桥梁跨越汤家桥河,桥梁跨径为3*16m,桥墩采用柱式,基础均为钻孔灌注桩基础,梁底最低点高程4.64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桥梁平面、立面布置图等详见附件。

二、本桥梁工程建设占用水域面积156.34m2,规划岸线内开挖水域面积共653.54m2,规划岸线外补偿水域面积共355.85m2,水域占补平衡图详见附件。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建设方案还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再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工程实施同时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产生涉河废弃物的,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汛期施工的,应编制工程度汛方案。

六、施工建设若需要筑坝围堰、设置阻水便道或其它涉河事项的,应报提前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原批复《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月落垟路(世纪公园-汤家桥路)市政道路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温水许〔2018〕37号)中关于月本桥梁的内容,以本批复为准。

八、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月落垟路2号桥平面布置图

2、月落垟路2号桥立面布置图

3、水域面积挖填平衡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5月11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