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汇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鹿城区绣山路、横渎西路、横渎南路市政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请示》、项目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9〕106号,项目代码:2019-330302-48-01-031002-000)及委托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鹿城区绣山路(A-37a-2地块至惠民路)、横渎西路(绣山路至横渎南路)、横渎南路(横渎西路至惠民路)市政道路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涉及两座桥梁,分别为绣山路横渎河桥、横渎南路横渎河桥,均跨越横渎河。绣山路横渎河桥总跨径78m(13+16+20+16+13m),河道范围内桥梁梁底最低点高程为5.13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横渎南路横渎河桥总跨径60m(3×20m),河道范围内桥梁梁底最低点高程为5.27m。两座桥梁均符合《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同意其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详见附图一,绣山路横渎河桥平面图和立面图详见附图二、附图三,横渎南路横渎河桥平面图和立面图详见附图四、附图五。
二、同意调整横渎河部分河道岸线,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图二、附图四。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合理组织河道开挖与桥梁工程的施工时序,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工程建设占用横渎河重要水域面积38.5m2,开挖横渎河重要水域面积3441.31m2(其中蓝线内开挖水域面积3086.88m2,蓝线外补偿水域面积354.43m2),水域开挖后河底高程-1.0m,水域面积占补平衡。
四、本工程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驳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五、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们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1、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2、绣山路横渎河桥平面图
3、绣山路横渎河桥立面图
4、横渎南路横渎河桥平面图
5、横渎南路横渎河桥立面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5月2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