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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南塘西片区东屿地段沿河
绿化带景观工程(C-2-1、C-2-2、C-1-3、C-1-8、
C-7-2地块)涉河建设方案(二期、三期工程)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7-13 10:1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市南郊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市南塘西片区东屿地段沿河驳坎工程(二、三期)临时围堰及驳坎建设方案的报告》、立项文件(温鹿发改审〔2016〕80号,项目代码:2016-330302-78-01-020828-000)、东屿二期、三期工程水域挖填平面图及恢复原状承诺书等相关申请材料已收悉。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按照河道规划蓝线调整双屿山河部分岸线并建设护岸,调整后河道岸线详见附件1,水域调整应遵循开挖与回填同步实施的原则,护坡外缘线与调整后河道岸线一致,你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岸线位置及界限进行放样、施工,开挖后河底高程-0.5~-1.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二、鉴于本工程施工需要,同意你公司在双屿山河设置一个全断面施工围堰,临时围堰断面图及坐标控制点详见附件1。

三、工程开挖水域306.23 m2,回填水域155.84m2,新增水域面积150.39m2,项目水域占补平衡。临时围堰工程占用水域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共计6个月。若期满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允许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二年。

四、项目建设不得妨碍河道防洪度汛,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责任由你们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施工中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于期满前彻底拆除临时围堰,并及时清除其它涉河废弃物。因工程建设施工不可避免造成河道护岸损坏的,你们应及时负责修复。

六、涉及其他事项的,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七、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7月2日


附录: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