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办件公示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珊溪水库段(百丈至洪口大桥)涉水建设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7-13 10:12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泰顺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涉珊溪水库段)涉河涉堤的请示》(泰交投〔2020〕36号)、《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泰发改审〔2019〕34号,项目代码:2018-330329-48-01-065634-000)、《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涉珊溪水库段)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防洪评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结合泰顺县水利局的初审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泰顺县司前至筱村公路改建工程珊溪水库段(百丈至洪口大桥)涉水建设方案,对应线路桩号K9+700—K16+000,包括6座桥梁(其中金坑大桥为老桥利用,深度大桥在水库管理范围之外)、14段路基。工程共占用珊溪水库管理范围内重要水域面积2985.21m2(其中桥梁占用水域面积32.4m2;路基占用水域面积2952.81m2),占用重要水域容积1.13万m3(其中防洪库容0.93万m3,兴利库容0.2万m3);工程共占用珊溪水库管理范围外一般水域面积7.4m2,容积98.2m3。详见附表1-附表3、附图1-附图13。

二、原则同意工程占用水域由新建的浙江泰顺抽水蓄能电站上水库进行补偿。上水库新增水域面积27万m2,调节库容828万m3,可拦蓄24小时暴雨形成的20年一遇入库洪量59万m3于正常蓄水位以上。三、你公司要切实加强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强化库区沿线护栏建设和路桥导流工程设施建设,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和公路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对珊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四、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报泰顺县水利局备案。如有施工便道、围堰等临时设施需占用水域的,应报泰顺县水利局批准。施工应尽量避开汛期,确需跨汛期施工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防汛预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把本工程水土保持工作做成践行水生态文明理念的标杆和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典范。

六、你公司须将工程涉水建设方案知会建设各方,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涉水建设方案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重新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利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1、桥梁占用水域情况表

2、路基占用水域情况表

3、管涵过流能力情况表 

温州市水利局  

2020年7月3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在堤身、渠身上垦植;

(三)围库造地、库区炸鱼;

(四)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窖、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五)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