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乐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CNBD509)《关于要求批复<温州乐泰1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浙江泓澄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乐泰15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温州市瓯飞一期围区生产配套区块,场址坐标约为北纬 27°53′56,东经 120°53′22。建设内容包括150 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110KV 光伏升压变电站、现代农业农作物种植。工程占地总面积205.089hm2,其中永久占地204.936hm2,临时占地0.153hm2(临时道路)。工程建设总工期17个月,已于2019年11月开工,2021年4月完工。工程总投资105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700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扰动地表面积205.089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造成水土流失量684t,本工程已完工,但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进一步做好工程后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15.82万m3(均为一般土方)。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16.91万m3(其中土方16.23万m3、石方0.65万m3、表土0.03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1.09万m3(其中土方0.41万m3、石方0.65万m3、表土0.03万m3),从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土石方无余方。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205.089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乐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1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14%,项目区无表土资源,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四个区:Ⅰ区为光伏组件场防治区,Ⅱ区为升压站防治区,Ⅲ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及翻耕、农田排水沟;
Ⅱ区:
工程措施:排水工程、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抚育管理;
Ⅲ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
(以上措施实际已实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73.32万元,新增水保投资182.36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2050890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640712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即时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209、182577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请方案编制单位浙江泓澄水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三、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9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