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20/2021-00362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等文件要求,2021年第3季度,我局会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杭州大地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6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主要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为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更好地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现将监督检查意见印发给各单位,请你们根据监督检查意见,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收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后,请及时将回执(纸质)送达、邮寄、拍照或扫描(电子稿)发送至温州市水利局相关联系人。1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反馈我局并抄送属地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如不按期整改到位,我局或委托属地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要求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地点 | 建设单位 | 存在主要问题 | 整改意见及时限要求 |
1 | 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项目 | 温水许〔2021〕13号 | 鹿城区 | 温州绿景置业有限公司 | 1、项目西侧临时排水设施不完善;洗车池和沉淀池淤积未及时清理。 2、施工现场未发现剥离的表土且去向不明。 | 1、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完善临时排水沟,及时清理洗车池和沉淀池中的淤泥。 2、建设单位要及时复核表土去向。 3、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
2 | 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3a、D-03b、D-05地块建设项目 | 温水许〔2021〕18号 | 龙湾区 | 浙江凯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D-03a、D-03b场内临时排水沉沙设施不完善。 | 及时完善临时排水、沉沙等设施,后续施工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
3 |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二期工程 | 水保函〔2009〕329号 | 洞头区 |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区已完成场地整理,二期主体工程尚未实施。 | 1.做好项目区已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管护,要减少陆域形成区域裸露地表,落实苫盖等措施。 2.本工程第02、03标段已开始进行陆域填筑,应按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3.后续施工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
4 | 温州市龙湾区通海大道西段工程 | 温水许(2020)11号 | 龙湾区 | 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 1.通海桥主体已完工。施工现场发现疑似金丽温东延线项目的临时堆土,且临时堆土水土保持措施有待完善。 2.路基工程施工沿线排水沟、沉淀等设施不完善,地表长期裸露且零散堆放堆土较多。 | 1.理清与金丽温东延线项目的属权关系,自行清理或督促其他业主清理项目区临时堆土。 2.要完善施工过程中的临时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后续施工要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
5 |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化工码头工程 | 浙水许〔2008〕46号 | 洞头区 | 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 1、库区内临时排水沉沙设施布设不完善。 2、西南侧山体边坡正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严格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及时完善库区内临时排水沉沙设施,以及边坡水土保持措施。 |
6 | 温州市鹿城区南塘C-30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 | 温水许〔2021〕14号 | 鹿城区 | 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 | 1、项目东侧临时排水沟淤积严重。 2、南大门部分临时堆土未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易产生水土流失。 | 1、临时排水沟要及时清淤,确保场内排水畅通。 2、临时堆土要及时外运,未能及时清运的要落实堆土临时水土保持防护措施。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
被 送 达 单 位 |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项目(温水许〔2021〕13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温州绿景置业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D-03a、D-03b、D-05地块建设项目(温水许〔2021〕18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浙江凯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二期工程(水保函〔2009〕329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龙湾区通海大道西段工程(温水许(2020)11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中心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港状元岙港区化工码头工程(浙水许〔2008〕46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温州华港石化码头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2、回执送达或邮寄地址为“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198号温州市水利局”。 |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送达回执
送达文件 名 称 | 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鹿城广场三、四期地块建设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鹿城区南塘C-30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温水许〔2021〕14号) |
被 送 达 单 位 | 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 |
送达方式 | 传真、微信和快递送达等方式相结合 |
发文单位 意 见 | 收件后请及时回执,抓好整改,及时反馈。 发件单位:(盖章) 发 件 人:(签名) 发件日期: 年 月 日 |
送达单位 意 见 | 函已收悉。 收件单位:(盖章) 收 件 人:(签名) 手机号码: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备 注 | 单位法人不在时可由其他负责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