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温州市绿轴区G-20b、G-21b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涉河审批的报告》、《关于温州市绿轴区G-20b、G-21b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发改审〔2020〕37号,代码2020-330302-48-01-129038)及图纸等材料已收悉。根据《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温州市绿轴区G-20b、G-21b等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符合区域控规,我局原则同意调整G-20b、G-21b等地块涉及河道部分岸线(调整后河道岸线和水域占补平衡图详见附图)。工程建设方案占用水域面积共计284.06m2,补偿水域面积681.4m2(其中,鹿城段占用水域面积为111.73m2,补偿水域面积为513.09m2;生态园段占用水域面积为172.33m2,补偿水域面积为168.15m2),水域面积总体占补平衡。
二、工程实施应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单位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三、如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图:温州市绿轴区G-20b、G-21b地块沿河绿地及驳坎工程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图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1月11日
附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