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JCXUE9G)《关于审批<温州市鹿城区南塘C-30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报告》及委托浙江四维水利设计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市鹿城区南塘C-30地块安置房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温州南郊街道方龙村与灯塔村,东临温瑞塘河,北接白鹿洲文化村,南临梧田老街,东侧与在建的南塘风貌街南端隔水相望。地块北面为双龙路(次干路),西侧为龙新路(支路),南侧为河清路(支路),东临温瑞塘河。项目区位于东经120°40′3″,北纬27°59′19″。建设内容包括建筑物区,道路、硬地及管线工程区,景观绿化区。工程占地总面积60077m2,其中永久占地47990m2,临时占地12087m2。工程建设总工期36个月,预计于2021年2月开工,2024年1月完工。工程总投资2651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72760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60077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1275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9.07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43.11万m3,钻渣5.96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4.08万m3(其中一般土方3.36万m3,表土0.72万m3)。其中综合利用一般土方0.54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3.54万m3(其中表土0.72万m3,一般土方2.82万m3)。借方全部从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48.53万m3(其中一般土方42.57万m3,钻渣5.96万m3)。余方拟运至瓯江口围垦区消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60077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本工程现状已经过统一拆迁及场平,现场无可剥离表土,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排水工程√、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绿化√、抚育管理;
临时措施:洗车池√、排水沟、沉沙池、塑料彩条布覆盖;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施工场地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泥浆沉淀池区排水沟、沉沙池、泥浆沉淀池√、泥浆固化设备、砖砌挡墙、塑料彩条布覆盖。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556.55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水保投资113.36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60077m2,故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60077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8061.6元。请中铁建设集团(温州)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批复后在项目开工前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209、182577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鹿城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浙江四维水利设计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