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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
南单元F-01b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6-28 09: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温州兆瓯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L1QAD6E)《关于请求审批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报告》及委托温州华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写的《温州市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F-01b地块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地块北侧为东三条路,东侧为东四路,南侧为东四条路,西侧为F-01a地块。项目经纬度坐标北纬N:27°56′57.65″东经E:120°37′17.86″。建设内容包括18栋26层住宅,1栋4层幼儿园,1-2层商业、社区用房、基层文化活动室、育阳托管点、配套公共文化设施用房、医疗卫生服务站、老年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城市书房及二层地下室等设施。

工程占地总面积10.42h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建设总工期36个月,预计于2021年7月开工,2024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796877.4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166016.12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10.42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2322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56.42万m3(其中一般土方51.42万m3,钻渣4.50万m3,石方0.50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8.20万m3(其中绿化土2.14万m3,一般土石方6.06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7.70万m3(其中绿化土2.14万m3,石方5.56万m3)。借方全部从合法料场商购。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55.92万m3(其中一般土方51.42万m3,钻渣4.50万m3)。余方拟运至瓯江口800亩(瓯江口中车南地块)消纳。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10.42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温州兆瓯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0,渣土防护率达到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本项目以净地的方式拿地,出让前已完成三通一平,表层已无可剥离表土,故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区:Ⅰ区为主体工程防治区,Ⅱ区为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景观绿化√;

临时措施:红线内排水沟、沉沙池、排水管、洗车池、潜水泵、临时苫盖;

Ⅱ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临时堆料场遮盖、泥浆沉淀池开挖及围护、土石方周转场、生活生产区排水沟。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099.19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水保投资187.56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财综〔2014〕8号、浙价费〔2014〕224号及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015年10月1日起,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104207.47m2,幼儿园占地面积6010m2,故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面积为98198m2,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78558.4元。请你单位收到批复后在项目开工前到温州市税务局第一分局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88523209、182577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瓯海区水利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温州市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7-57579793。

十一、根据《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9〕3号)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瓯海区水利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温州华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1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